自行车撞死人也构成交通肇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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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8:1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因骑自行车撞死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少见的因骑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 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
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