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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物业管理办法规定 业主无需再缴交“装修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3:2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相信很多购买新居的住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新居装修时都会被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超过千元的所谓“装修押金”,否则不准开工装修。此“霸王”收费项目搞得人十分窝火。但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随着4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物管企业再也不得向住户收“装修押金”了,否则将受到处罚。

  家住东区某花园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他购置了新居后准备装修时,小区物业
公司上门要求他缴交1200元的“装修押金”。李先生与之理论,但物业公司负责人明确表态,此项收费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可却是“行规”,非收不可,目的是为了防止装修队在装修过程中违规或是损害到小区公共利益。若新居装修完成后没有违规的话,物业公司会退还此款。李先生最终只得依“规”交费,可他心里却十分纳闷,物业公司凭什么向住户收取什么“装修押金”呢?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市区中有不少配置有物业公司的小区都向业主收取这样的费用。但押金金额各家收费标准不同,一般在1000至1500元左右。走访中,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收取这种名目的费用感到愤然,他们认为既然物业公司拿不出什么收费的依据,就不能向他们乱收费。但话虽这样说,大多业主最终还是被收取了“装修押金”。有的在装修结束后还被物业公司扣去了什么垃圾清运费和装修管理费,搞得心里很不舒坦。

  对于业主们反映强烈的收取“装修押金”现象,市区一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谈到他们此举有不得已的苦衷。因为作为物管企业,他们对装修只有一般的管理权,而并不具备相对的执法权,装修工人装修时产生的噪音、搬运废土时弄污楼梯过道等行为只能进行劝阻批评,不能采取什么措施。所以为了便于小区的管理,物管企业只得采取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来约束规范装修行为,防止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对小区的公共设施造成破坏。当然,对于对收费反应强烈的业主,他们也并不是一定非收不可。

  不管怎么说,“装修押金”的确是业主和物管企业之间的一种矛盾现象。此现象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在2004年12月8日由市物价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颁布制订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就对“装修押金”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第27条称:“业主或使用人在对住宅进行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装修产生的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至此,纷争了多年的“装修押金”收费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业主再也不用缴交此项费用了。(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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