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物业管理办法规定 业主无需再缴交“装修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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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3:2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相信很多购买新居的住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新居装修时都会被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超过千元的所谓“装修押金”,否则不准开工装修。此“霸王”收费项目搞得人十分窝火。但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随着4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物管企业再也不得向住户收“装修押金”了,否则将受到处罚。 家住东区某花园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他购置了新居后准备装修时,小区物业
对于业主们反映强烈的收取“装修押金”现象,市区一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谈到他们此举有不得已的苦衷。因为作为物管企业,他们对装修只有一般的管理权,而并不具备相对的执法权,装修工人装修时产生的噪音、搬运废土时弄污楼梯过道等行为只能进行劝阻批评,不能采取什么措施。所以为了便于小区的管理,物管企业只得采取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来约束规范装修行为,防止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对小区的公共设施造成破坏。当然,对于对收费反应强烈的业主,他们也并不是一定非收不可。 不管怎么说,“装修押金”的确是业主和物管企业之间的一种矛盾现象。此现象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在2004年12月8日由市物价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颁布制订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就对“装修押金”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第27条称:“业主或使用人在对住宅进行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装修产生的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至此,纷争了多年的“装修押金”收费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业主再也不用缴交此项费用了。(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