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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按时交首期购房款,4年后要交9万多元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9: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许悦、实习生许炀炀报道:因资金短缺没有按时缴交首期购房款,4年来发展商不闻不问,4年后却突然要求业主交纳高达9万多元的滞纳金———此事令业主颇先生既意外又气愤:“滞纳金怎么竟会高达首期购房款的十分之七?”据了解,每天的滞纳金按照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计算是目前广东省的惯例。

  不吭声:突然一纸催数9万多

  据颇先生介绍,2000年10月他购买了海珠区怡乐路的一套新房,开发商为广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首期为13万元。当时该公司推出了一种“超轻松付款计划”,本来需要一次性付清的首期也可以分期付款,而且不需付利息,按照颇先生的实际情况每月只需缴交3500元,在2003年11月便可还清首期款项。按照合同规定,如不按时缴纳每天的滞纳金将按照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计算。到了2001年4月,颇先生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便找到楼盘的售楼经理,提出推迟两年缴纳首期欠款,售楼经理满口应承。在其后的两年间,颇先生每月只缴了在银行按揭的款项,并没逐月向开发商缴还首期款项,而开发商也一直不闻不问。直到2004年9月17日,颇先生突然收到了开发商的催款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未交的首期房款还有两年多来的滞纳金8万多元。颇先生一下傻了眼。他赶紧去找当初同意缓期还款的售楼经理,但已人去楼空,找到开发商却发现售楼经理已不在该公司工作。无奈之下,颇先生唯有找律师帮其与开发商交涉。今年年初,开发商又给颇先生寄来了第二份催款通知书,这时滞纳金已高达9.7万元。颇先生与律师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之后,终于与开发商达成了缴4.5万元滞纳金的初步协议。但当颇先生要求开发商将当初签订的售楼合同复印一份给他时,却遭到拒绝。颇先生一气之下中止了还款协议,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协商,现在此事已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开发商负责处理此事的周小姐声称,公司是依照原先与颇先生签订的付款合同中的规定来计算滞纳金的,并无多计。但对具体的计算方式及其他疑问,周小姐声称无法回答。

  算细账:滞纳金高出6万多

  记者找到对此颇有研究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候榆律师,发现开发商的滞纳金计算存在猫腻:滞纳金的计算是采用累加的方法,从第一个没交购房款的月份开始计算,以颇先生为例,他每月需交3500元,每天的滞纳金是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假设当月共30天,当月的滞纳金便是(3500×0.001×30)共105元,但到了第二个月,当月的滞纳金则累加应是【(3500+3500)×0.001×30】共210元,依此类推,总和便是颇先生应交的滞纳金。但是,开发商9.7万元的滞纳金却是从颇先生停交楼款的2001年4月起,到今年年初共40多个月的滞纳金总和,这就是不合理的。按照规定,滞纳金的计算周期是从欠款的第一月起,到开发商发出催款通知的当月为一个周期,虽然直至2004年8月开发商对颇先生不交款一事都不闻不问,但却不能以40个月计费,因为这段时间已经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最高诉讼时效,因此,计算滞纳金的计费周期只能是以两年这个最高时限来算,颇先生应缴滞纳金总数也就3万多元。

  滞纳金:惩罚高点也合理?

  据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此类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最高限额。在广东省内,“每天的滞纳金按照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计算”算是目前惯例。但是,13万元房款首期的滞纳金正确计算也达3万多元,这个数字让很多人咋听之下还是吃了一惊,无一例外表示收取过高。对此许律师认为,滞纳金是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一种惩罚,因此收取额度高一点也是合理的。而候榆律师就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滞纳金不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才具有惩罚性,如果滞纳金收取太高甚至超过了本金,就是不合理的,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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