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引纠纷买主获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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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4:06 山西新闻网 | ||||||||
15.5万元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由,将卖主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判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4.2万元。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在本区内为其购买一套比较大一点的住房,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她联系到了本区一处使用面积5
10月9日,房产公司打电话约来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过房产公司与高重签订了购房合同。11日,张萍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满心欢喜的张萍准备装修一下房子,然而,在她打扫房子时,一位知情人的话让张萍的担心变成了事实。“在高重之前,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买到手后,也没住人。”张萍认为这属于欺诈行为。 在她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高重协调退房未果的情况下,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了很大伤害为由,一纸诉状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生活报》(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张鹏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