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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时死亡同伴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5: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林万泉兰平本报记者周牧

  和成年人一起游泳被水淹死,能否得到同行成年人的赔偿,在法律界目前尚存争议。可昨日,泸州市纳溪区审结的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却让溺水身亡的成年人贾来的家属
得到了与贾来同行同学的补偿。

  河中游泳同伴遭遇意外

  死亡时才21岁的贾来,是泸州市纳溪区一化工厂的工人。从小学到高中,他与邻居王骏和杨寒都是要好的朋友。2004年7月23日下午,天气十分炎热,水性都比较好的3个人便邀约到城区附近的河中游泳。

  在水中游了大约1个小时,正在打水仗的王骏和杨寒突然发现,贾来不见了。“出事了!”他们赶忙沿着河岸边喊边寻找。

  随后,两人向110报了警,并请附近的村民帮忙下河打捞。虽经多方搜寻,却始终没有找到贾来。直到第二天上午,河道下游的村民才发现了贾来的尸体。

  死者父母要求分担丧葬费

  贾来的父母办完丧事,花去5600余元。“辛辛苦苦地将儿子拉扯到21岁,说没有就没有了!”在儿子下葬后,贾来的父母要求王骏和杨寒分担丧葬费用,遭到断然拒绝。两人认为,贾来是成年人,清楚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贾来的死亡对其父母来说很痛苦,但对他们来讲,失去同学、朋友也痛苦;且贾来死亡后,他们已作了陪伴和适当的物质补偿。

  法院调解各补偿3000元

  贾来的父母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骏和杨寒共同补偿其精神及物质损失费15000元。

  纳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来、王骏、杨寒三人作为成年人,各人对自身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王骏、杨寒与贾来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贾来的死亡毕竟发生在三人的活动中。从我国民间传统的道义上讲,三人在共同的活动中,都没有尽好相互照顾的义务,只顾自己尽兴游玩,忽视了他人的安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王骏、杨寒二人对贾来父母的精神损害不作赔偿,但对其父母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作适当地分担。

  最后,在纳溪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骏、杨寒各补偿王骏之父母的物质损失3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但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地进行分担。民法的公平原则特别体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中。即使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从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上考虑,也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公平地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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