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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和解 律师费仍需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6:58 东方网

  东方网4月4日消息:一场官司中,当事人自行调解,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委托律师代理费仍要按协议支付。日前,南汇法院将一笔21万余元的委托律师代理费判给了律师方。

  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诉称,2002年2月6日,被告上海某企业联合发展总公司因涉案,与其签订了《聘用律师合同》一份,聘请其所内两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
对律师服务费作了明确约定。同年6月7日,在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双方约定,被告应付服务费21万余元。而此后,在付给律师费时,双方产生了分歧。虽经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讨,但被告却一直未兑现。律师事务所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上海某企业联合发展总公司欠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一案,事实清楚,理应清偿。遂作出支持律师所诉请的判决。

  法官评析:当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遇到问题时许多人会请律师。但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律师进入工作后,有些当事人又通过其他途径挽回损失,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认为不该给付律师费的想法是错误的。应该建议的是,当事人可以就律师工作的情况与律师协商,减少或改变收费。

  作者:闵振华 徐进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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