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五”商标不应属于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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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32 潇湘晨报 | ||||||||
对于国家商标局核准王志坚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神州五号开拓者”商标事宜,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主任田达良认为这是非常正常的,因为该商标文字与2003年杨利伟成功飞天的“神舟五号”具有很大区别,“神州”为泛指我国的意思;同时经检索,国家商标局早在2001年以前在第12类的商品上就曾分别核准注册过“神州”、“神舟”商标。
但就王所称的他申请的“神舟五号”的商标月底也能获证,““神舟五号”能否为商标申请,相关专家却发表了不同的看法。田达良指出:“神舟五号”因为在2003年成功飞天,引起了全世界人民对我国的关注,从这时候起“神舟五号”成了祖国荣誉的象征,因此他个人认为,“神舟五号”目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主体除外),如果现阶段他人申请注册“神舟五号”商标,国家商标局很可能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规定予以驳回。 湖南省振邦商标事务所所长杨再夫认为,“神舟五号”已经应该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国家性和公众性,不宜由个人或某个法人来申请商标注册。此外,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害人家在先的合法权利。一旦现在申请注册成功了,则具有专有权,而真正的研制者未经授权不能使用。所以我们应该预先看到一旦申请注册成功所造成的影响。 湖南省经干学院李新庚博士则认为“神舟五号”作为商标应该不成问题,因为它没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的内容。现在的问题是,“神舟五号”是一艘宇宙飞船的名称,宇宙飞船的名称有没有其他权利在里面,如果有,应得到权利人的授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