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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人流审批制”被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8:08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被广泛质疑的哈尔滨“人流审批制”在实施不到一个月后即被废除。

  据《法制日报》报道,4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透露,《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已被修改,重新公布施行。关于“人流审批”的内容被删除。

  对于删除原因,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原《通告》个别条款与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三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原《通告》缺乏详细标准

  被质疑的“人流禁令”出现在3月9日。当天,哈尔滨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第四条规定:“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第七条又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取消《计划生育证》。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哈尔滨市政府称该《通告》是为了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平衡男女出生比例。据了解,我国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正常值应为102:100至107∶100,而实际上已经达到了116.9∶100,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

  尽管哈尔滨政府言之凿凿是为男女比例平衡,但《通告》本身存在的缺陷却不容回避。例如,对于如何确定女性做“人流”是不是为了选择胎儿性别,《通告》中就没有提及。

  哈尔滨市计生委主任慕莹对此的解释仅仅是:“主要靠家庭原因等方面判断。”

  各界质疑:侵害隐私 容易滋生腐败

  这个《通告》一出台,立刻遭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一名哈尔滨市民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侵害了我的隐私权和自由,做不做流产是我自己的事,到计生部门去获得什么批准侵害了我的权利。”

  哈尔滨市某妇产医院院长对此极为不满:“我看不出有什么标准,这样的话,计生部门就有可能批,有可能不批,有可能早批、有可能晚批,有很大的随意性,那我要想通过审批,是不是就得送点小红包什么的?这就有可能产生腐败!”

  哈尔滨市某妇产保健医院院长周晓莉则表示:“按此规定,如果怀孕女性想不让人知道,就得选择地下诊所或黑医来做流产,而这些地方的消毒技术条件都没有保证,有可能为女性带来感染甚至生命危险。”

  不仅如此,有关法学专家还认为哈尔滨市政府的这一规定与行政许可法有冲突。黑龙江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陈永昌就表示:这个《通告》其实是哈尔滨市政府部门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根据我国去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只有省一级才有权力设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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