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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难以“货比三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8:15 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4月3日讯(记者 魏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房贷新政于3月17日出台之后,近日,省城各家银行也纷纷制定了各自新的房贷利率。虽然各银行总体上执行了下限利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许多银行却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对利率进行不同程度的上浮。于是,不少市民希望在贷款买房前“货比三家”,不过这部分市民又发现,他们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

  昨天下午,在省城某科技公司上班的刘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近日想在省城东部某楼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由于他的一位朋友在省城某股份制银行工作,可以帮他贷到首付比例为20%,利率为5.508%的10年期按揭贷款。所以刘先生想从该银行办理房贷业务。但是当他在和该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商谈时,工作人员称,由于某国有银行是他们的合作单位,如果要贷款买房的话最好从该银行贷款,否则就不能享受到公司的“优惠价”。但刘先生随后得知,按照他的条件在该国有银行贷款必须首付30%以上,而且利率还有可能在5.508%的基础上上浮。“他们这样岂不是强买强卖吗!我们连基本的选择权都没有了。”刘先生对房地产公司的做法非常生气。

  记者采访了省城几家楼盘的售楼处了解到,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办理按揭业务时都指定银行,而且所指定的基本上是国有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各家银行都在争夺房地产贷款业务,国有银行和一些实力较强的股份制银行在和他们合作时,一般都会有贷款支持等优惠条件,而小银行往往做不到这些;为了公司的发展,房地产公司自然会选择这些大银行。某股份制银行房贷业务部负责人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无奈地说:“开发商的拒绝,即使我们难以开展业务,也让市民难以享受到更加优惠的贷款,实际上损失最大的还是老百姓。”

  对于这种现象,省消协有关人士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房地产商指定银行的做法,显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不但有权拒绝,而且可以选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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