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没法认证 撞了车责任谁负通讯员 德伟 肖和 本报记者 江宁
本报讯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一死一伤的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雇车的伤者起诉车主也是司机王某。但是,这起案件由于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双方责任,使这起案件增加了“迷离色彩”。2005年3月中旬,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少部分赔偿责任。 2004年9月8日,在金州区一个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
辆微型客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微型客车上的雇主胡某受伤严重,驾驶车辆人王某没有受伤。事故发生后,金州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因事故发生地是在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但无法查证究竟是谁闯了红灯,交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依此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胡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胡某左胸肋骨骨折,脾破裂,构成八级伤残。出院后,胡某一方面抓紧治疗;另一方面又为找谁赔偿犯起愁来。一般交通肇事,都有个责任认定,谁负主要责任,谁就主要赔偿。可这次事故,碰巧是在十字路口发生的,到底是谁闯了红灯,当事人说不清楚,事后交警也难取证。而自己又偏偏是雇车的,肇事双方都不含自己。他带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将他所雇的车主也是司机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赔偿残疾抚慰金10000元,共计69276元。 而被告王某却因自己不是肇事方,不同意承担原告的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租用被告王某的微型客车运送货物,被告有责任保证原告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被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撞并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分析,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按照其在此次事故中所负的责任予以赔偿。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胡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2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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