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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透支“联系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8:26 南京晨报

  晨报讯充当昔日同事“联系人”的于先生,昨日却接到银行状告自己的法院传票,理由是同事透支1万元银行信用卡后逃跑,他要承担“联系责任”。

  于先生说,去年底,他以前的同事张某找到他说,要在银行办张信用卡,需要在合同上写个联系人,要于先生提供一下身份证号码。当时,于先生怕担责任,向张某声明:“我不做你的担保人。”张某指着银行的信用卡签约合同说:“是联系人,不是担保人,现在银
行办卡都是免担保的。”于先生还特意打电话到银行问,银行证实:信用卡是“免担保”的,要联系人的名字是为了“联系方便”。这样,于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提供给了张某。今年3月底,银行突然向他调查张的去处,说张透支了1万元后失踪。于先生如实告知银行,自己和张某只是昔日同事关系,不知道张某到什么地方去了。结果,昨日于先生就接到法院传票。于先生认为,他只是联系人,根本不是担保人,银行无权起诉他。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理事朱敏表示,由于信用卡管理法规的不完善以及银行出于竞争的需要而给信用卡套上了“免担保”等看上去很美的光环。银行信用卡的“联系人”实际上就是“担保人”的又一替代名词,市民对不熟悉不了解的人千万不要轻信。

  作者:冒群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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