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养女不尽孝道,八旬翁状告养女索要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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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八旬老人因没有孩子,年轻时收养了姨侄女为养女,并将单位分给自己的福利房赠与养女。可老人晚年丧失自理能力后,养女却不愿赡养他。为此,老人要求撤销当年的赠与,要回房子。 于成海和妻子王芳1966年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后经协商,王芳的妹妹表示愿意将自己的小女儿姜燕燕过继给他们。由于是近亲,于成海夫妇当时也没办理过继手续。
1978年,当时7岁的姜燕燕改姓于,搬到了于成海家生活。于成海家的条件并不好,但为了养女,他和妻子总是省吃俭用,让燕燕健康快乐地成长。 1995年,于燕燕嫁人了。于成海夫妇仍常去她家帮忙做家务。1996年,于成海的单位房改,他花7000块钱买下了福利房,并将房产证办在了于燕燕名下。 3年后,于成海的妻子王芳去世。“她妈(指王芳)去世后,燕燕就很少回来看我了。”于成海告诉记者,他今年已经82岁了,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请了保姆照顾自己,日子过得很艰难。而他的养女也不去看他,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贴给养父。 于成海认为,既然女儿对自己不尽赡养义务,他就有权把房子要回来。昨天,于成海将养女于燕燕告到本市某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财产。 那么于成海能要回房子吗?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美芳认为,于成海与养女于燕燕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因此,于燕燕对养父有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因此,于成海在有证据证明养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回房产(本文中均用化名)。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