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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车牌法院判决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3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汽车牌照不能被买卖,陶先生却因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买卖牌照的合同起了纠纷,日前杨浦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今年1月12日,陶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合同标的为X牌,价格为38万余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月25日。可到了交货时间,合同并没有履行,双方又约定在1月28日交货,可到期后合同仍未履行。陶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
违约,遂告上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的X牌其实是机动车牌照,即机动车的号牌、登记编号,本身并无价值,也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被买卖。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对无效合同的形成都有过错。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即定金合同也无效,故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陶先生交付的5万元定金。李学兵忻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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