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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举牌诋毁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13 解放日报

  本报讯(李鸿光)因对物业公司经理郑某有意见,葛某竟在公司大厦门前举牌讨说法,被郑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葛某在10日内向郑某书面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去年12月6日,南京西路某大厦商铺营业员葛某在大堂门口手持牌子,反映他因举报该大厦存在消防隐患,遭物业公司经理郑某“买凶持械报复”。葛某举牌时间长达一小时,还
用红墨水在牌子上标出郑某的姓名,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后经民警劝说,葛某才收起牌子。

  去年12月27日,郑某以自己名誉权遭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书面道歉。

  法院认为,葛某的行为诋毁郑某的名誉,对郑某今后工作及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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