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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四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1:51 今晚报

  读者于序问:我于去年失业,想问一下怎样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另外,在我失业前单位就中断缴纳我的失业保险该如何处理?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本报与市劳保服务中心举办劳动政策咨询服务以来,已收到不少读者来信,今天回答南开区读者于序提出的问题,其余问题将陆续回答。

  据市劳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欲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四项条件。首先,失业人员的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次,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四,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职工失业前,单位曾经中断缴纳失业保险应按如下情况处理:职工失业前12个月内用人单位和本人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不得中断,否则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断缴费的,对失业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应当继续连续按月缴费,直至连续缴费满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受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对于拖欠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力缴纳的,失业保险机构在计算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一个月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造成失业人员相应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姜艳秋劳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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