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子得而复失 状告公证处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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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5:47 法制晚报 | ||||||||
老人更改遗嘱公证 但未重新办理新证书 导致公证书撤销 本报讯(记者王巍实习生李倩)奎老太生前修改了自己的遗嘱,但因遗嘱修改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公证,她的继承 人因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其中一位继承人更是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公证处为违规更正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赔偿20万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后,奎老太的孙子石骏陈述了事情的大概经过:1989年11月14日,奎老太前往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书。 1996年12月16日,奎老太再次来到公证处,要求变更遗嘱内容,将“靠东头一间给石建强”改为“给石骏” 。公证员遂在遗嘱上作了更改,将“石建强”改为“石骏”,但未就更改后的遗嘱重新办理新的公证书。 2002年3月12日,奎老太去世后,石骏等人依据公证内容取得了有关房屋产权。 但奎老太的另一个儿子石克信提出申诉。2004年6月28日司法局作出决定:对受遗赠公证书中对石骏所作的证 明予以撤销。 眼看自己的房产没有了,石骏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起诉。 状告司法局二审败诉后,石骏起诉请求公证处赔偿相关经济损失20万元。 公证处的代理人在答辩时表示,目前,奎老太的房产证还在石骏手中,石骏没有任何实际的经济损失,同时表示:“ 那是公证员的个人行为,并没有得到单位领导审批。” 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调解正式宣告失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