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再犯新罪 盗走赃物藏在山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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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20: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本报讯记者钟哲平,通讯员王冬莲报道:罪犯假释期间再犯新罪,不仅要被解除假释,还要数罪并罚。犯盗窃罪的李某近日就因此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曾于1996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8月7日,被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月9日。然而李某并没有珍惜重新做人的好机会。2004年8月4日,他又与另外三个同案犯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广州花都区某手袋厂撬窗入内,盗去该厂车间内的高车二台和柱车一台,被盗物品共值人民币18600元。李某将被盗物品装运至一座山上藏匿。案发次日中午与同案犯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警方已起回全部被盗赃物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子琦/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