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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成了“植物人” 丈夫依法当“财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7:04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4月4日讯(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刘静 崔桂明)刘某探亲期间不慎摔伤,至今仍昏迷不醒,其家人需要用款急救,却因不知存折密码只能望款兴叹,怎么办?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当事人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法院依特别程序最后指定刘某的丈夫为其监护人,代管其在银行的巨额存款。

  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刘某之夫,200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重庆市探亲期间
突然患病,至今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致使其在银行的巨额存款因没有密码而无法取出,延误了刘某的治疗。由此,王某申请法院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王某担任其监护人,代管其巨额存款。王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

  2005年3月23日,法院依法到被申请人刘某所在的济南某医院进行了现场询问和调查,并调取了该医院诊断证明,该诊断载明:“患者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神志不清,无定向力、判断力等自主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王某提交的各类证据足以认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某为刘某的监护人,代管其在银行的巨额存款。

  说说“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植物人如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不过,根据国内类似案件的判例,宣告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律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公民的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其财产。在健康恢复后,公民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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