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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停电导致老人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0:24 每日新报

  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原告一审被判败诉张北马莹邵晓知王琪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邵晓知王琪】一家租房经营的养老院将出租房屋的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擅自停电使得老人院内寒冬季节温度跌至零下10度,致使多名老人病情加重而死亡,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此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而被告却称仅仅停电2小时并且与老人生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以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停电与原告主张的入住老人生病、死亡及由此而产生各项费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养老院诉称,原、被告于 2002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用于安置老人生活居住。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于 2003年12月22日在原告不欠水电费的情况下事先未通知原告,突然间停水停电将近30个小时。由于老人居住房屋的暖气是燃煤锅炉通过水作循环,用电给泵加压产生的,因此被告停水、停电后老人居住的房屋内的气温骤然从零上20多度下降到零下10度,使原本就体弱多病的老人引发了疾病,有些慢性疾病的老人病情加重,有些本身就患有严重疾病的老人虽经抢救但最终死亡。在此期间用于老人治病料理后事花费将近1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单位辩称,原告拖欠水电费,被告在 2003年 12月22日上午 9点停电,但仅停电2个小时,停水不属实,认为停电2小时与老人院的老人生病、死亡没有关系,而且即使造成侵权,也应是受害人起诉,原告没有诉讼的资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003年12月22日,因原告不交水电费,被告将原告租用的房屋予以停电。关于停电时间原告主张共计停电30多个小时,并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停电2小时,并提供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均对对方证据持有异议。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该协议及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停电问题,原、被告主张的停电时间有差异,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各自工作人员证词,其效力不足以证实各自的主张,原告提供的受害人家属证言,该证据系间接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对于停电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因停电造成入住老人生病、死亡,主张赔偿损失15万元,原告为此提供赔偿协议及医药费单据及处方。关于停电与原告主张的入住老人生病、死亡及由此而产生的护理人员费用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即为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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