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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探讨《女大学生误发短信结孽缘》社会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1:42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案情回放:年轻的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大她17岁的已婚男人吴海洋。后吴海洋到南京出差,与小云见面。吴海洋迷恋小云的青春活力,向她表达了爱意,两人在见面当晚发生关系。事后,吴海洋多次向小云承诺要离婚娶她。就这样,年轻大学生沦为别人的情妇。起初,吴海洋对小云很体贴,将她接到上海长住,并给了小云28万元钱。坚信吴海洋会离婚娶自己的小云,也对吴海洋死心塌地,甚至为他流产。但当两人的关系被吴海洋的妻子钱雅发现后,吴海洋立即断绝了与小云的关系。前不久,钱雅将小云告
到鼓楼法院,要求她赔礼道歉,并返还吴海洋给她的28万元钱。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凤——

  “赠与无效,28万元应该返还”

  连日来,本报“”讨论热线84636526一直响个不停,很多热心读者就女大学生小云该不该返还28万元钱进行了讨论。昨天,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南京大学知名法学教授、民法专家邱鹭凤,从法律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吴海洋赠与28万元给小云,这个行为是无效的,28万元应该返还。”邱鹭凤的观点很明确。她解释说,吴海洋与钱雅是夫妻关系,而且两人并未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因此,吴海洋给小云的28万元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吴海洋和钱雅是这笔钱的共同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吴海洋在没有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得将28万元钱赠与他人的。同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邱鹭凤说,吴海洋馈赠28万元给小云,显然不是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小云在答辩状中承认她知道吴海洋有妻子,那么,小云就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吴海洋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针对很多读者都同情小云,要求制裁吴海洋的看法,邱鹭凤说,民法并不是一部制裁法,而是救济法,它的出发点是给予受害人合理的救济。在本案的3个当事人中,吴海洋和小云虽然也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吴海洋在自己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小云恋爱,而小云也在知道吴海洋有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吴海洋保持情人关系,两人都有一定过错。只有钱雅在这一案件中是无过错的受害人。因此,从民法立法本意的角度考虑,法律该保障的是钱雅的权益。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姚华——

  “28万元是否返还应视情而定”

  “赠与行为的完成是以财产转移为标志的。小云拿到了28万元钱,就意味着整个赠与行为的完成。而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关键要看这28万元钱的性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姚华如是说。她认为,吴海洋赠与小云的钱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吴海洋赠与小云的钱属于以上范畴,他处理的是自己的财产,赠与行为就应该认定有效。“即使认定这28万元不是吴海洋的个人财产,小云也不一定要返还财产。”俞姚华说,虽然《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该解释也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俞姚华解释说,虽然从法律上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体的,但钱财跟别的财产,诸如房产不一样。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是可分物。既然夫或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就也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共同行使所有权,一方处理部分财产,只要行为本身合法,符合财产权转移规则,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即丈夫吴海洋有权利处理自己在共同财产中所拥有的那一部分份额。因此,吴海洋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就要对他和钱雅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俞姚华认为,一般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视为一人一半。那么,如果吴海洋和钱雅夫妇的财产总额超过28万元的两倍,也就是56万元以上,可以视吴海洋赠与小云的钱是自己应分的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应该是有效的。但如果吴海洋和钱雅的财产总额不满56万元,也就是说吴海洋擅自处理自己份额外的财产,赠与就不成立,28万元就应当返还。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苏平——

  “应考虑无过错‘二奶’财产权”

  “‘二奶’也应有财产权。”昨天,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苏平对记者说:对生活有实际困难、无过错的“二奶”的财产权,可以考虑给予适当保障。钱苏平表示,法律应适当保障部分“二奶”的财产权。他告诉记者,有关方面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万名妇女问卷大调查。调查中提到了“二奶”财产权是否应得到保障这个问题。结果显示,有47.76%的女性表示,“如果是在女方被欺骗等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有所保障”;而有41.63%的女性则认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应得到保障。”据悉,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依据这份调查问卷,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这份提案建议,对生活有实际困难、无过错的“二奶”的财产权,可以考虑给予适当保障。“该提案有一定积极意义。”钱苏平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一部综合性的、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但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增加,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滞后,修订势在必行。钱苏平认为,现今法律并不承认“二奶”的财产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有失公平。对无德男子来说,浓情蜜意时,给“二奶”送这送那,一旦分手,又能叫妻子出面把东西要回来。他们在财产上丝毫不会有损失。这种情况下,尤其对那些受欺骗、无过错的“二奶”来说,一旦被抛弃,她们得不到任何补偿,结局非常悲惨。不过,钱苏平同时认为,对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相当难度。比如,何为无过错“二奶”、“无过错”范畴如何界定、怎样取证等。(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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