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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代理人同属一家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同一家法律服务所可否代理同一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永嘉农民潘泰朝发现为自己诉讼代理的代理人和替被告代理的代理人同属一家法律服务所时,一纸诉状把该法律服务所告上法院,要求该法律服务所归还诉讼代理费1800元。日前,永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起民事诉讼。

  原告:存在利益关系

  原告潘泰朝称,2003年,他和一当事人因股权纠纷一案,委托永嘉县永临法律服务所潘国算为其代理人,缴了2200元的费用(1800元为代理费、400元为其它费用)。结果在同年12月法院开庭期间,发现对方的代理人潘玉和与自己委托的代理人潘国算同为永嘉县永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而且对方的代理人潘玉和为该所主任。潘泰朝说,由于自己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什么叫回避,但作为两位代理人,在同一法律服务所受理同一诉讼案件,造成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以至于最后这场官司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要求该法律服务所退还2200元的费用。最后自己代理人潘国算退还了其中的400元,同时表示另外1800元不是给他个人的,只能向其所在法律服务所要求退还。于是潘泰朝向该所要求退还代理费但无果,只好提起诉讼。

  被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工作者潘国算告诉记者,他和同事的确代理过同一件诉讼案。但也并不完全像潘泰朝所说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且自己事先也不知道被告的代理人是和自己同一服务所的。再则自己代理该案件的时间是2003年,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同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同一诉讼案件,甚至该现象在当时较为普遍。直至去年,司法系统对司法行业进行了整顿,他们也从报纸上看到了一些案例,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诉讼案件,结果使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损害一方的利益,所以此后他们也就引以为戒了。记者还联系上了该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潘玉和,他说,自己表达的意思和同事潘国算所说的大致一样,但他补充了一点,当时开庭时,法官曾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代理人有无异议时,但当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司法局:原则上不提倡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有关人员认为,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有关法规条文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不过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司法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律师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也不提倡同一法律服务所代理同一诉讼,如果事先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那么也就算默许了。杜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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