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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抚养费从父亲存款中冻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1:05 新京报

  》正式实施,近日,一位不及时给付女儿抚养费的父亲,被海淀法院适用此司法解释,首次采取了诉后保全措施。

  2002年7月26日,韦先生与董女士经海淀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董女士抚养,韦先生自2002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自2004年8月起,韦先生开始拒绝履行义务,面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多次联系,韦先生始终称自己没钱,无履行能力

  今年年初,法院查询到韦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有个人存款3万余元,于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制作民事裁定书,对其存款账户进行财产保全,扣划韦先生应支付的人民币3500元,冻结韦先生自2005年4月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应给付的抚养费人民币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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