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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2:5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日前,省政府转发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以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由乡镇政府核准

  该意见提出,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

  在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对于那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基金来自个人、集体、政府

  要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分担。

  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清;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则上要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该意见还提出,参保农民的养老金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各级政府可根据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要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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