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修订前后的对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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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4:01 山西日报 | ||||||||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是《信访条例》的总纲。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和目的,信访基本概念,信访工作定位及工作原则,信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信访工作机构职责,责任追究制,信访事项提出的总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章“信访渠道”,共五条。这是全新的一章,突出了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落实行政公开和便民原则,规定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政府主导、社会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共七条。此章中删除了1995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中对传染病人、精神病人信访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保留了信访事项分流、多人走访推选代表的规定;从组织与人员职务行为角度重新确定提出信访事项范围;增加了行政机关登记义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共七条。保留了分流告知,遵守保密规定,管辖争议,指定办理,重大信息通报等内容,修改了受理时限;增加了转送、交办、反馈通报、分类受理、书面答复等内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共十二条。保留了行政机关办理原则,回避制度;修改了办理时限、复查、复核等内容;增加了建议采纳、调查质询听证、书面答复、复核、信访终结、督查督办、行政处分建议、定期报告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九条。这是全新的一章,分类明确了不同主体在信访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信访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