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回去后别忘了法定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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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6:21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尹宁宁记者晨迪)“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相见亲朋好友,相信自然会有一番悲喜。不过,在此诸事纷呈、情绪激荡之际,请你千万不要忘记你在假释考验期间所应承担的以下义务。”几天前,正在金堂监狱服刑的王某因立功表现而获得了成都中院假释奖励,在收到假释裁定书的同时,他还收到了一份体现法制教育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公开信。
“假释就是刑满释放?”近日,成都中院发现服刑人员大多对假释后有何法定义务和责任了解甚少,甚至有的服刑人员认为只要被假释就相当于“刑满释放”。为此,成都中院对裁定假释的服刑人员发出公开信,要求他们在假释考验期间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法官表示,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同刑满释放有着本质区别。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接受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地方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