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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车险理赔"归零" 专家:投保要弄清可保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6:51 龙虎网

  【龙虎网讯】私车拿来公用、私车挂靠在单位而使用性质仍是“私家车”,私家车的快速递增以及私家车用途的多样化,使得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保险理赔也出现了各种新的矛盾和纠纷,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而被诉上法庭的事件屡屡发生。而这类事件目前的解决途径只有法院,在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上目前还找不到相应的处理条文。有关人士提醒私家车车主,在为自己的车子投保时一定要先弄清“可保利益”问题,然后再认真选择险种。

  保险公司拒赔

  日前,记者接到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天安保险公司的投诉书,投诉天安保险公司在签订“定损协议”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最终向新华海发出“保险拒赔(注销)案件通知书”,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据投诉,新华海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于2004年1月17日对一辆尼桑轿车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他人恶意行为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5个险种合计保险费6168元,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为28万元。该保险合同约定,汽车权属为被保险人“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7月31日,该被保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车辆严重受损,车上3人受伤。2004年8月6日,有关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负全部事故责任。该车权属人与天安保险公司进入了保险理赔程序,双方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天安保险公司承认保单效力,并同意一次性赔付投保人人民币211000元。

  但是定损协议签订后,投保人并没有很快拿到这笔赔付金。直到今年3月25日,天安保险公司发出了“保险拒赔(注销)案件通知书”,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天安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答复记者,其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该车实际权属人是个人而非单位,他们已经调查确认出事车辆是属于个人所有,保险标的长期以来一直用于私人用途。车主如果以公司的名义给自己的汽车投保,应该是“私车公用”,而不是“私车私用”,所以他们拒绝理赔。由于保单已经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天安准备诉诸法院以求解决。有关人士称:“一切要等上了法庭,由法律定夺。”

  新华海相关人士则提出,该车虽然权属个人,但一直是在单位统一管理下的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乘用汽车。当时天安同意承保,所签订的保险单是依法成立的,天安应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有理赔义务。

  “私车公保”的法律依据

  有关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出现“私车公保”有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单位为了合理使用办公经费,减少固定资产投入,一般会采取“私车公用”的方式,即将属于员工个人的车辆划入单位统筹管理,单位给付员工车辆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二是单位车辆投保费用要比私车优惠,优惠幅度多的可以达到30%,有些私家车主为了少付保费,将车以单位的名义投保。根据现有的《保险法》及各保险公司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上述两种情况没有调查核实的必然义务,相反,有关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投保人有诚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向记者分析说,保险公司有无义务在承保前对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目前的《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没有规定,可以说“无此要求”,因此这类案件已是普遍现象。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说明车辆确实属于“私车私用”,则投保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21万车险理赔归零 专家:投保要弄清可保利益

  作者:王建红 王建专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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