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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峰让电延误交房 开发商违约判赔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25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武春华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因为“不可抗力”有免责效力,一房产开发商把“避峰让电”当作“不可抗力”,来规避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青浦区法院不予认同,近日判决该开发商延迟交房70天给付违约金人民币7万余元。

      该案原告为42岁的童女士,去年4月,她看中了位于青浦区的在建别墅,并与房产商签订了总价近212万元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商应于去年8月底交房,任何一方违约应付相应的违约金。到了8月
,房产商却未能按时交房,直到11月上旬,房产开发商才拿到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迟交房屋足足70天。童女士根据违约条款一算,房产商要给她违约金7万多元。但房产商认为,因夏季避峰让电,导致拖延了工期,延期交房的责任在于限电政策的“不可抗力”。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季“避峰让电”的限电措施已施行了多年,作为房产开发商对此应该了解,并能够预见,基于“避峰让电”能够预见,所以其不属于“不可抗力”,房产商应该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名词解释

      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法律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当事人可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延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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