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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一职工在工作中被第三人的汽车吊车砸成一级伤残 法院判雇用公司也得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48 大连晚报

  金州区一职工在工作中被第三人的汽车吊车砸成一级伤残法院判雇用公司也得赔钱通讯员 张子荣 记者 化冰

  本报讯金州区某海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廖某在工作中被第三人的汽车吊车砸成一级伤残。原单位虽然给他做了一些赔偿,但是却停发了他的部分“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者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不但判这家公司要赔偿,还得补发停工留薪工资和其他各种费用共
81000多元。

  廖某是金州区某海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2002年10月29日,他与该公司签订了船员聘用协议,廖某被聘为船员,每月工资1300元。2003年2月28日晚,该公司租借来的汽车吊车突然出现故障,廖某被砸伤,造成其胸部以下瘫痪。2003年8月12日,经金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某为工伤。2004年11月1日,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廖某受伤后,该公司已向他支付了2003年9月30日前的工伤保险等相关待遇,尚差2003年9月份的工资1300元。该公司提出第三人应该承担责任,不想补发廖某工资。廖某把该公司告上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且补发所欠工资。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在劳动中受伤致残,经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一级伤残,事实清楚。最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金州区某公司向廖某支付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81000多元。

  作者:通讯员 张子荣 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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