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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突破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52 大连晚报

  王女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家属将肇事者三方告上法庭,日前,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突破10万本报记者江宁

  本报讯在甘井子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坐在一辆小货车中的王女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女士的丈夫及亲属将肇事者王某、李某及车主某旅行社告到法院,请求赔偿各种损失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判决三
被告连带赔偿各种损失费25万元外,还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高达10万元,这在我市交通肇事赔偿中还是首例。

  2004年2月4日17时30分,王某驾驶某旅行社的一辆大客车沿张前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为了躲避由北向南行驶突然左转弯的骑自行车的李某,在与自行车相撞后驶入反道与对面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当时,小货车司机范某、其妻王女士以及骑自行车的李某受伤,王女士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骑自行车的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大客车的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小货车的范某及死者王女士没有责任。

  范某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被告李某、王某及大客车的单位某旅行社,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王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汽车损失费等共计2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李某、王某、某旅行社都没有到庭答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三被告连带赔偿。日前,某旅行社已提起上诉。 据原告的律师刘甲明说,交通肇事死亡事件发生后,目前北京地区的法院判决精神赔偿多例都在10万元以上,由于大连地区的经济水平,有关案件的精神赔偿大多在5万元以下。随着以人为本的概念深入人心,目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死亡者的亲属作出10万元精神赔偿的判决,应该是一个进步。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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