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手机是好是坏观点不一 正方:存在就是合理 反方:产生信任危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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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10 沈阳晚报 | ||||||||
昨日本报刊发了题为《“隐形手机”护隐私还是藏猫腻?》的报道后,记者的小灵通成了“热线”,数十位读者给记者打来电话发表看法。值得关注的是,不少读者还从“隐形手机热销”的现象提出了更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隐形手机”的面世是信任危机的一种体现吗? 正方观点: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是一部分读者肯定“隐形手机”并表示支持的一种观点。当日上午10时,一位从事劳务工作的侯先生告诉记者,平时因为业务关系,他总要接触一些不愿意接触的人。有了“隐形手机”以后,他能够轻松地应对这些不愿接听的电话,自己又不会有任何麻烦。在某大公司任业务主管的徐杰目前是“隐形手机”的用户。他表示,自己相中这款手机更多是由于业务的原因。徐先生有很多客户的联系电话,但不愿意被同事和同行们知道。而“隐形手机”恰恰为他这样的人提供了这种功能。“客户就是我的资源和生存的根本,他们的资料当然是保密的,这就是我选择隐形手机的原因。至于别人为什么用它,这与我无关。” 反方观点:“隐形”产生信任危机 “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相互信任,如果连手机里的电话和信息都要藏起来,还有什么信任可言?人与人之间又如何相处共事呢?这个社会得成什么样了?”当天,于洪区某街道一个科室的6名同志,向记者明确的表达了“否定隐形手机”的强烈看法。“同事、亲友、家人共处,总是藏着心眼儿,电话一响,自己先心跳加速,这都是电影里的情节。把它搬到生活中,这日子就没法过了。咱们平民百姓用不着这样的手机。”市民王女士也表达了这样的意见。 律师观点:是人性进步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保护个人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公民享有隐私权,且隐私权不得受他人侵犯。”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盖文韬认为,“隐形手机”是保护个人隐私采取的积极手段,它是人性进步的体现。盖律师说,隐私是一种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而“隐形手机”这种产品的出现,是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是人性进步、社会进步的体现。本报记者张晶实习生许银玲电话:81518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