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终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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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11 山西新闻网 | ||||||||
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在任职期间疯狂敛财,共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累计涉案金额高达2700余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夏任凡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夏任凡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的判决。 今年56岁的夏任凡在担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疯狂敛财。法院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将沈阳客运集团公
此外,从1997年开始,夏任凡每年以“补充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招待费”的名义,向下属南站长途客运分公司索要“账外款”12万元,为其个人“庄园”安装卫星接收和空调设备。 夏任凡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如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负责审批新开客运线路的职务便利,借沈阳靓马集团公司申请开辟客运线路之机,向沈阳靓马集团董事长王某索要阳光温室大棚两个,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2003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夏任凡贪污犯罪,贪污公款总计人民币818.9万元;挪用公款犯罪,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837.8万元;受贿罪,共计人民币66.8万元;行贿罪,数额为人民币38.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宣判后,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夏任凡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前绝大部分不退还,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此驳回夏任凡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范春生)来源:新华网网络编辑:郭亚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