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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土地承包使得鱼塘被平三千蛋鸭拒下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4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记者 胥欣

  【金陵晚报报道】两个人原本一个养鱼,一个养蛋鸭,大家互惠互利。谁知,去年村子的土地被一家园林公司承包,不知情的养鸭人被园林公司强行制止养鸭,导致养鸭人损失5万元。近日,养蛋鸭的汪启银将江宇集团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园林公司)和养鱼的梁恒明一同告上了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

  汪启银告诉记者,自己在2002年7月和江宁区淳化镇索墅行政村(以下简称索墅村)村民梁恒明签订协议,汪启银使用梁恒明的鱼塘养蛋鸭,汪启银养的蛋鸭的粪便供梁恒明养鱼。同时还规定谁破坏协议,谁就赔偿对方损失2000元。随后汪启银花费2万元在鱼塘边建起鸭棚,并放养蛋鸭3000余只。

  2003年,锦江园林公司与索墅村签订协议:锦江园林公司承包索墅村约1000亩土地,用于建立苗木基地。此时,索墅村给村民都发放一笔万元的补偿款,梁恒明也拿到了,但汪启银对于这些事情全然不知。

  在2004年6月中旬这一天,锦江园林公司的人开着挖掘机来放鱼塘的水,这时汪启银的蛋鸭正处于产蛋高峰,汪启银见有人要侵犯他的合法权益,他立即站在挖掘机面前,不让机器前进。双方继而发生冲突。

  索墅村村委会的人见事情闹大了,赶紧上前调解。虽然双方曾经协商过,可大家都谈不拢,而且汪启银后来见鱼塘的水还是被放掉,自己的蛋鸭由于没水不产鸭蛋,万般无奈的汪启银只好把蛋鸭全部卖掉,并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锦江园林公司和梁恒明,要求两被告赔偿汪启银经济损失5万元。

  对于汪启银的起诉,锦江园林公司的委托律师根据锦江园林公司与索墅村签订的协议,认为锦江园林公司放掉鱼塘的水是一种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锦江园林公司的做法并没有侵犯汪启银的合法权益。而梁恒明则认为自己与汪启银早有协议规定,一方破坏协议,对方只要赔偿2000元即可。

  而原告律师——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倪韶风表示,锦江园林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锦江园林公司和索墅村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汪启银已经明确告知锦江园林公司不能开挖鱼塘放水,否则汪启银将无法继续养蛋鸭的情况下,锦江园林公司仍然强行挖塘放水,明显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所以梁恒明应当赔偿汪启银所遭受的损失。

  3月20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锦江园林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赔偿原告2000元。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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