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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峰让电”并非不可抗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12 解放日报

  本报讯(武春华)一房产商迟延交房,竟归咎于政府要求避峰让电影响施工。近日,青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夏季避峰让电并非不可抗力,房产商应赔偿业主7万元违约金。

  去年4月,童女士购买青浦区一处别墅,合同约定当年8月底交房,任何一方违约则应付违约金。但直到11月上旬,开发商才拿到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意味着房产商至少迟延交房70天。童女士于是起诉房产商索赔违约金7万余元。房产商辩称,未按时交房,是
因当年夏天气温过高、政府要求避峰让电,从而影响了施工,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夏季气温较高但并未达到明显反常的程度,政府在夏季要求“避峰让电”也已有数年历史,上述两种因素应该能够预见,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房产商逃避责任的理由。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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