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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摩托车七年不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12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学兵)范某7年前将摩托车卖给朱某,但至今仍未给他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被告到法院。日前,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某为朱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则赔偿朱某30140元。

  1998年4月,范某将一辆摩托车转让给朱某,却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7月,该摩托车的强制报废年限到期,按政策规定,该车报废后可转为汽车牌照。朱某要求范某办
理过户手续,但又遭到拒绝,他只好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初朱、范二人达成的摩托车买卖协议,范某负有为朱某办理摩托车过户手续的义务。鉴于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本市汽车牌照拍卖平均价格为30140元,法院判令范某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赔偿朱某30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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