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上印性病广告 律师称此属违法行为(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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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1:23 新文化报 | ||||||||||
当事人:有人陷害 律师:此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 4月4日早,做小生意的付先生出摊时,发现在10元钱的背面有打印上去的治性病广告,便拨通了本报热线。
随后,记者按人民币上的电话号码拨了过去,电话打通了,接电话先生和广告上打的李大夫是同姓。但他否认打广告的事,并提出要与记者见面说清此事。按约定,“李大夫”来到了报社,与记者一见面就说:“钱上的姓名、电话都是我的,而且我以前也没换过电话号码。我是一家企业的领导,在工作中难免会得罪谁,此人一定是为了发泄才打这样的广告。”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银行的工作人员称,这种涂抹写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某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旭律师介绍,从某种意义上讲,随意散发小广告就属于违法行为,而把小广告写在人民币上又多违反了一条规定。如果李先生真是被人陷害的,那么他的人身权利也受到了损害。本报记者 冯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