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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21:33 国际在线

  人民网消息: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据了解,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近5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108万件,涉及金额53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颁布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规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确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增加了有关缓交诉讼费用期限的规定;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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