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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癌女孩告父母外婆代理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5:52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被告辩称,原告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才是其法定代理人

  孩子生病,父母理所当然要承担医疗费积极为孩子治疗。而大邑县晋原镇镇东村7组11岁女孩小宇(化名)为索要医疗费却不得不将自己的亲生父母推上被告席。昨日上午,大邑
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为原告小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自己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同时也是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谁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引起了庭上争议。事件回放父母扯皮后期治疗费无着落

  2002年12月,家住大邑县晋原镇镇东村7组的李继刚、吴华夫妇协议离婚,女儿小宇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吴华不承担抚养费。李、吴二人离婚前,女儿小宇一直随外婆生活。离婚后,小宇大多时间也居住在外婆家。

  2005年1月,小宇患脑癌花去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但仍需进一步康复治疗。面临女儿每月1800元钱的医疗费,李继刚、吴华两人协商未果,小宇的外婆唐秀珍一怒之下以外孙“监护人”身份将李继刚、吴华告上大邑县法院,年仅11岁的小宇坐在法庭的原告席上,与父母对簿公堂。

  原告方称,被告李继刚在女儿患病期间,竟然出走无音讯,后来李被找到后,又称女儿得了不治之症,不愿意出钱治病。此外,女儿读书入保费用,李继刚也不愿将其领出为女儿治疗。因此原告方要求李继刚承担一半的后期医疗费用,同时将保险费交原告治病之用,及每月支付生活费等。庭上争议外婆是否具有代理资格?

  法庭上,被告吴华对自己承担一半医疗费用无异议。而被告李继刚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小宇的法定监护人是父亲李继刚和母亲吴华,李继刚应该是直接监护人。依《民法通则》十四条“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规定,原告小宇的外婆唐秀珍不能成为原告的监护人,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小宇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提出的诉讼要求自然也不成立。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被告李继刚始终拒绝承担女儿小宇后期每月1800元钱的治疗费用的一半。因双方分歧过大,法庭调解未果,将择日宣判。邑法本报记者朱光泽何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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