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运吉祥物不得做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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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1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由于少数地方和单位利用“十运会”名义强拉赞助,干扰了“十运会”的正常招商秩序,十运会组委会近日向全省发布紧急公告及相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以保护十运会无形资产及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可简称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通知》特别强调,未经十运会组委会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及会徽、吉祥物。将十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用于公益宣传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宣传,并不得有误导第三者的商业宣传行为。而获权使用单位也不得将十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作为商标注册。十运会组委会、江苏省及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与审计部门有权对十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朱亚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