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动洗刷罪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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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2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陆一波通讯员金文斌)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小旭,近日在法院签收了一份规定他提供200小时无偿社会劳动的“社会服务令”。据悉,“社会服务令”这一由长宁区法院少年庭首创的未成年被告人考察教育制度,即日起在上海法院全面推行。 据长宁区法院少年庭负责人介绍,“社会服务令”是指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责令其到社会服务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
长宁区法院自2002年7月试行该制度以来,已向27名未成年被告人发送了31份“社会服务令”。其中9名暂缓判决的对象,在提供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后,有7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人被单处罚金,1人被宣告缓刑。目前,这27人绝大多数已顺利回归社会,或升学,或就业,重新犯罪率不到1%。 一些青少年保护专家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不良影响走上歧途。推行“社会服务令”,可以让这些失足少年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感受社会的关爱,感受自己的劳动价值,从而改过自新,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 【案例】 未成年人小刚等4人因无钱玩电子游戏,于是抢劫一同龄人30多元,构成抢劫罪。少年法庭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决定对他们暂缓判决,向他们发送“社会服务令”。 小刚等人以志愿者的身份来到老年护理院,无偿为老人提供1个月的服务。他们为老人清理病房、喂饭送药,逐渐感受到劳动的价值和荣耀,最后又主动要求延长半个月的服务期。 法院在考察了小刚等人的表现后,认为他们已经悔改,于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