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被炒岂能善罢甘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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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0:29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顾荣)虽说被工作单位辞退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还很少有人提出这一正当要求。然而,敢于和用人单位“叫板”的我市李女士,日前就通过劳动仲裁成功讨回经济补偿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经理吵架被炒鱿鱼
2000年9月,李文郁应聘到陕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6月被辞退,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女士于是将这家公司起诉至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过程中,这家信息公司辩称,李在其公司工作期间,“纪律散漫,经常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说笑看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并与客户争吵,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理多次对其口头警告。2004年6月19日,李在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声音大而用语不雅,公司经理对其口头警告,李与公司经理发生争吵。鉴于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李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认为自己“无须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拿不出违纪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李女士的原工作单位信息公司没有向仲裁委提供李存在违纪事实的充分证据。经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查明,李于2000年9月27日到信息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栏约定,李月工资为25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合同,李仍在信息公司工作。2004年6月21日,李被辞退,信息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向仲裁委提供其被辞退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930.6元的劳动报酬发放清单,而其原工作单位信息公司没有向仲裁委提供李被辞退前的月平均工资证据,也没有向仲裁委提供李所提交的工资数不能成立的证据。李所提交的月平均工资证据将成为仲裁委做出裁决的依据。 成功讨回近2万元补偿金 经过审理查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00年9月27日至2004年6月20日期间,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事实清楚。2004年6月21日,信息公司辞退了李,与李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国家规定以李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4930.6元为基数,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722.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