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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业务员差点干赔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59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名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推销保险,替人垫付保险费2500元,但事后经多次催要也未能索回,并且对方矢口否认垫钱一事,无奈成讼。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这起“特殊”借款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员的索款诉请获支持。

  刘某一度担任本市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间,刘某向何女士推介了一种个人终
身保险。何女士表示同意投保,但要求刘某先为其垫付保险费,并于2003年6月给刘某打了一张欠条,表明欠刘某保险费2500元。2003年9月初,刘某代何女士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后将保险合同交予何女士。然而,当月中旬,何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在办理了相关解除手续后领取了退款。

  在庭上,何女士辩称,她与刘某本来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刘某天天到其所在单位推销保险,而她又不好意思驳刘某的面子,才答应买保险的。由于当时没钱,她要求刘某先予垫付,并写了借条。然而,刘某并未给她垫付保险费。何女士在法庭上坚持称,保险费是她本人向保险公司交付的,刘某只是几天后给她送来了投保手续。后来,她发现保险合同中的内容与刘某当初所述不一致,才又办理了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何女士声称未向刘某借款,但其抗辩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难以采信。刘某在保险公司任职期间,为何女士办理投保手续,并垫付保险费,而何女士也出具了“欠刘某保险费2500元”的欠条,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何女士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偿还刘某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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