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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非肇事人 逃逸也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59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男子酒后将自己的小货车交与一名未成年人上路驾驶,结果致一名中年妇女无辜地死在车轮下。事发后,该男子与少年驾车逃逸。虽然该男子并非肇事者,但因其系车辆所有人且与作案人共同逃逸,因此亦构成交通肇事罪,日前被河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刘某系本市个体运输汽车司机。2001年8月19日晚9时许,刘某与史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共同饮酒后,刘某在明知史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制动、灯光不合格的长
安牌小货车交由史某驾驶,其本人坐于副驾驶位置。史某驾驶该车行至本市河西区一加油站附近时,被害人沈某正巧骑自行车相对而来,由于缺乏驾车经验,史某躲闪不及,将沈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某惊慌失措地下车匆忙看了看现场情况后,便在史某提议下驾车逃离了肇事现场,史某亦同车逃离了现场。沈某被撞后,颅脑受损伤,当场死亡。后公安机关将刘某及史某抓获归案。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刘某系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其在明知史某交通肇事后,仍驾车与史某共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邢泉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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