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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获医药费5.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59 今晚报

  本报讯由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疏忽,一名职工交存的医药费单据被弄丢。在该职工提出报销时,双方因具体数额问题发生争议。成讼后,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所主张的医药费数额的责任,由于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遂判令该单位承担败诉后果。

  赵某原系本市某维修中心司机,后一工作组深入该单位处理撤销及员工安置问题。因公负伤的赵某经鉴定被确定伤残九级,之后,赵某多次找工作组要求补发工资及报销医疗费
未果。后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工作组报销医药费5.8万元;补齐工伤期间所扣所欠工资计1.4万余元;补交工伤期间少交的养老保险879元并纳入养老保险发放额度并补交工伤保险。

  庭审中,赵某强调其所主张的5.8万元医药费的相关证据已给被告单位,但被单位经办人员弄丢,且提供了单位开具的证明信佐证其观点。被告工作组则表示原经办人孙某确将赵某交付的治疗费及诊断证明丢失,但经查,孙某称赵某当时仅交付了2000元医药费,开具证明信是为了核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的证言既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相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认证,未能形成证据链条。赵某虽未能提供相关病历,但由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医药费单据丢失,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该工作组承担。现该工作组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赵某该项诉讼请求合理,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赵某提出的其他诉请法院亦予一一查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工作组给付赵某医疗费5.8万元,补发工资5352元、住房公积金2968元、治疗补贴4260元、工伤一次性补助2516元、交通费434元、工伤医疗费2000元并按相应额度补交养老保险。判决后,被告工作组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赵某请求的5.8万元医疗费中的2000元,已由工作组给付,该款应从中减除。据此,二中院判决工作组给付赵某医疗费5.6万元,同时维持原判决其他项。(孙启明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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