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人行甘南州支行行长马良成受贿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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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2:0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兰州4月6日电(记者张泽远)4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原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支行行长马良成受贿案。马良成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收受的贿赂款37万元被没收。 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查明马良成共在7起犯罪事实中收取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37万
同时,据法庭调查确认,马良成还以部分贷款作为自己的“股本”谋取企业分红。1993年2月,在马良成的安排下,广河县第一毛纺厂厂长马进虎从广河县城市信用社贷款50万元,马良成让马进虎将其中的30万元以其子马沛的名义挂在企业账上,给马良成占股“带生意”。1994年,该厂又在中国人民银行广河县支行办理了150万元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1995年下半年某天晚上,马进虎将10万元人民币送到马良成家中,并告知马良成其中5万元是30万元带生意的红利,另5万元是帮助其办理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的感谢费。 检察机关破案后,在其家中共扣押和冻结了人民币53.8万元及美元3.7万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宣判马良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马良成收受的贿赂款37万元予以没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