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房贷违约金引发各界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2:06 云南日报

  省中行: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

  提前还房贷要收违约金?这一话题已成房贷加息后,市民关注的又一聚焦点。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多家银行了解到,除中国银行明确表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对贷款时间在1年以内的提前还贷者加收1个月的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外,其余大部分银行均表示目前暂不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

  银行: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据中行云南省分行零售业务处负责人介绍,该行自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借款合同里,而并不是针对此次加息可能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专门制定的;此外,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还拥有变通处理的自主权。

  除中行以外,其余3家国有商业银行农、建、工行均表示,目前暂不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

  市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陈平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在贷款前我们已对客户的真实资信情况做了翔实的调查,建立了较好的信任度,而且提前还贷的情况平时也存在,一旦手头有了闲散资金,客户当然会作出自己的理性选择,因此我们不会采取收违约金的做法。”

  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私人业务部总经理苏理坤表示,“其实,加息对客户而言,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心理作用,我们不会用收取违约金的办法来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允许多次还贷,只要求客户以万元的整数倍来提前偿还。”

  律师:单方面收违约金不合规

  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楠指出,如果银行未与购房者事先达成一致,未将收取违约金的做法列入合同,单方面收取违约金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金,银行不能擅自在约定之外收取违约金。对于银行已将收取违约金列入房贷合同,并向已签署合同的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她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借款人提前还贷的行为也属于单方违约,并对银行的收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应该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但同时,业界也有人提出质疑,如果各家银行都将收取违约金列入房贷合同,就很容易造成行业联盟,消费者只有被动地接受,就像争议颇多的购房合同与交定金事件一样,消费者总是处在弱势的一方,此条款是否有霸王条款之嫌呢?

  专家:提前还贷需谨慎

  记者昨日走访的银行机构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对于房贷加息,市民虽然表现出相当的敏感,但是并没有出现大量的提前还款热潮。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承受能力正在日益走向成熟。

  在采访中,多数消费者表示还是选择按计划还贷,走一步看一步的方式,而对于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多数消费者不予认同。已有提前还贷意向的张女士表示,如果要收取违约金,则改变计划,提前还贷就是为了减少支出,增收的违约金更加重负担,她认为还贷与否应由借款人自主决定,而不应由银行强加施行。对此观点,多数市民表示赞同。

  银行人士认为,市民提前还贷需谨慎,这次调息政策的出台,首先是为了引导消费者对未来的资金价格产生一个合理的预期。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中长期贷款,其利率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认为不管未来的房价、物价走势如何,房贷利率总是低利率。据此预测,如果现在把手头的资金全部还给了银行,以后如果再需要大笔资金再向银行贷款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利息成本。

  黄 颖(春城晚报)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