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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被告受到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2:35 新闻晚报

  晚报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年升温,一些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在赚取赢利的同时,“一房两卖”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上海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惩罚诸如“一房两卖”、恶意违约等不诚信行为。为此,法院提醒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应强化合同意识,才能在不断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2002年3月,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一份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位于
永嘉路某大厦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便支付了10万元,两个月后又支付了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至售房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200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将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且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此时,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称原认购协议已无法履行。

  于是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参建协议,实为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商品房认购行为,现被告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目前价格的差价是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赔偿原告实际损失60.9万元,另赔偿原告5万元。作者:高远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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