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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失踪引发官司 证券公司拿不出证据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6:59 龙虎网

  【龙虎网讯】案情索引:王明是某油运公司的海员,1997年他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了一个股票账户,出海两个月回来后,竟然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上少了148000元。该证券公司的答复竟然是,这笔钱是他的朋友李华委托另一人钱红明来取走的。王明遂将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明败诉。

  涉案人物:

  王明(原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被告);李华(第三人,与原告朋友关系);钱红明(又名钱宏明,受李华委托从王明账户上取钱的人);陈霖(某证券公司业务经理);关欣(某证券公司大客户)。

  少了14.8万

  王明是1997年1月14日在南京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的股票账户,当年3月3日出海归来回到南京后,他意外地发现自己的账户上无缘无故多了9笔交易,一查资金账户,王明惊呆了,自己的账户上竟然少了148000元人民币!王明赶紧询问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他,这笔钱是一个叫钱红明的股民受一个叫李华的人的委托取走的!该笔钱取出后存到了该证券公司一个大客户关欣的账户下。

  取款凭证

  据介绍,李华是王明的一个朋友,之前,两人曾经发生过债务关系。关欣是该证券公司的一个大客户,李华平时就是挂在他的名下炒股。而钱红明,王明并不认识。在该证券公司提供给法院的一份取款凭证上,记者看到,该凭证上表明,1997年2月24日,王明的账户上有148000元人民币取出,取款人是钱宏明,凭证下方标注:“转至110340114,应为正款。陈霖97.2.24”。证券公司表示,该款是转到了公司大客户关欣的账户。但是事后查明,1997年2月24日,此账户在该证券公司并不存在。钱宏明是钱红明的别名,也就是该证券公司所说的李华的委托人。陈霖则是该证券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王明在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将该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第三人李华拒不到庭。庭审时,被告这样辩称:“1997年3月后,原告对此前股票被卖、资金被划未表示反对,故因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视为追认,使其成为有效行为。”也就是说,该证券公司认为,对于股票上的交易,王明是默认的。对于被划走的148000元现金,该证券公司则称:1997年2月,李华携带王明的委托书到该公司为王明买卖股票,该营业部有这份委托书的复印件。而1997年2月24日,钱红明是受李华的委托在王明的账户上取钱的,因此该营业部手续齐全,不存在盗卖股票、盗划资金的行为。但是,该公司同时辩称,因为时过境迁,当初王明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均被清理了。

  案件转折

  此时案件又突然有了新转机。该证券公司表示,1997年6月3日和4日,李华通过关欣的账户分别向王明的账户打入80000元和43500元。该公司认为,这就是李华还给从王明账户上所提取的148000元的款项。但是,王明表示,李华所还的这些钱其实是李华先前借他的钱,并且出示了双方就此笔债务的法庭审判证据。事实证明,李华确实借过这笔钱,他往王明账户上所打款项也确实应该是还此笔债务的钱。也就是说,这148000元钱,依然没有归还。

  二审判决

  账户资金失踪引发官司 证券公司拿不出证据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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