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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后被“拗断”法院为其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7:5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张志慧)因工作患职业病致残七级,却突然被公司告知和他“拗断”。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讨说法。日前,嘉定区法院判决,公司应在10日内和张先生恢复劳动关系。

  张先生已有10年工龄,由于他的工作岗位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经检查鉴定慢性轻度苯中毒,构成职业病致残七级。可不久前,公司居然和他“拗断”劳动关系。张先生想不
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医疗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劳动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告没有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关系,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4816元,但张先生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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