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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大专生昨接“社会服务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7:50 新民晚报

  长宁区法院近3年已责令27名失足少年完成社会服务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金文斌)昨天,长宁区法院的少年法庭内,现年17周岁的小旭亲手签收了一份特别的“协议”,这份名为“社会服务令”的规定,指定他必须支付200小时的劳动服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大专生小旭,是两年多来在长宁法院接受“社会服务令”众多孩子中的一个。对于自己意外获得的重生机会,小旭当庭流下了
感激的泪水。

  小旭原来是一名在校大专生,在本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大一。2004年秋季开学后,他因为沉迷于游戏,欠下不少资费。为还钱,他与一名年长些的同学小黄商议后,两人于2004年12月15日凌晨对一位40余岁中年妇女进行抢劫,抢得妇女的手机及拎包,包内有300元人民币,手机的价值185元。因为初次作案,两人心急慌忙逃进附近同学的家。等他们手拿赃物出小区时被抓住。

  小旭触犯了刑律,在看守所内追悔莫及。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小旭到案后能主动认罪,又系初犯,对他适用缓刑,并责令他提供社会服务。

  小旭在判决后,跟随父母回家,开始了他在所住社区的服务中心工作并接受矫治的新生活。从2002年7月起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已向27名失足少年发送了31份社会服务令,人格受到尊重,身心得以矫正的这些失足少年绝大多数顺利重归社会大家庭。

  “社会服务令”是指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令其至某一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探索性的矫治措施。

  早在2002年7月,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就在全国法院系统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帮助失足少年顺利回归社会,并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失足少年在提供社会服务劳动活动中,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也体会到劳动的价值。按照案件具体情况,提供服务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三个月,也可用小时来计算。服务地点主要在固定的基地内提供服务劳动,也有的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从事各种公益性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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