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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篡改借条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07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徐成锴)余姚沈某向法院起诉称,2001年周某因缺少资金向邵某借款7.2万元,约定于2003年1月归还,由他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周某分文未还,经邵某催讨,他代周某归还了借款7.2万元。此后他多次向周某追偿,但对方一直不还钱。同时沈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对此,周某气愤地辩称,借款数额应该是1.2万元,归还时间是2002年,借条有两处被篡改,要求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

  经宁波中院鉴定,借条中的“7”确系“1”添改而成,“3”确系“2”添改而成。法院近日以证据不足驳回沈某起诉,同时还将于近期内对沈某篡改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罚。(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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